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我市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4号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号),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核定征收率要求不低于5%。与此同时,很多基层局反映,核定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一种方法,应该予以补充完善,基于此,2012年8月16日,市局下发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调研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函[2012]52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专题调研工作,2012年10月17日,市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号),细化和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四、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如何核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4号公告执行。
五、何时开始实施?
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